妻婚前债务 你可拒绝偿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04:0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编辑同志: 刘某婚前欠阎某货款17000元,并经法院判决由刘某偿还,我与刘某结婚时并不知刘某有该笔债务,婚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由于刘某常年在外打工且未向家中寄钱,法院同志便做我的工作,想让我以我的工资收入逐月偿还该笔债务。因种种原因,我与刘某的感情已很淡漠,不愿负担该笔债务,但法院同志认为我的工资是我与刘的共同收入,我有义务偿还。 读者 柳 琳柳琳读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对该条作了解释:“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与此相对应,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负担,也不应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你没有法定义务替刘某还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你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与你对此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已对该条作了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偿还刘某婚前个人较大数额的债务,显然不是日常生活需要。因此,如果你不同意,可以拒绝偿还该笔债务,法院不可以对你的工资收入采取强制措施。⑩3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赵海 韩娟河南日报2003-08-14 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绝对大奖!订非常笑话短信,送数码摄像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