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电梯工赢了官司赔了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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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04:20 辽沈晚报 | ||
张女士是大连市金州区某医院的临时电梯工。1999年4月21日,金州居民王女士因其父在该院住院,要乘坐电梯上楼。电梯工张女士想:医院规定电梯主要是为住院病人、老弱病残和急救医生服务的,王女士不属于上述类型。于是,让王女士稍等一下。看父心切的王女士哪容得再等,便顺口骂了一句,两人便厮打起来。次日,王女士及其姐姐再次来到医院,找电梯工张女士质问,双方又发生了厮打。致使张女士头部及左肋部损伤,后发外伤性臆症,住院治疗26天,花去几千元的医疗费。 法庭上要精神损失费30万 张女士出院后,越想越气,自己按医院规定看管电梯,何错之有?被人无缘无故地打伤了,她咽不下这口气,她非要讨个说法不可。于是,张女士来到金州区人民法院,将王女士姐妹俩告上了法庭。张女士向法庭诉说:二被告的伤害行为,给我造成严重的后遗症,我现在记忆力明显衰退,行动不便,精神恍惚,给我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16126元,并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30万元。 30万精神赔偿全泡汤 原告伤情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鉴定,其结论为:张女士臆症与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精神等因素可做诱因使其病情加重,住院基本属合理。出院勿须继续休治。 法院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和司法鉴定,昨日,终于作出一审判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女士因乘坐电梯与原告张女士发生争吵,被告王女士姐妹俩未到有关部门寻求解决,而于次日找原告质问,双方发生厮打,致原告受伤,二被告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当对原告因受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但因法医鉴定原告头面部左肋部损伤,属轻微伤,不构成伤残,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30万元之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如下:被告王女士姐妹俩赔偿原告张女士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5123.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诉讼费人民币9000元(含鉴定费300元),原告张女士负担8500元;被告王女士姐妹俩负担500元。特派大连记者 李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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