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各类人才户口挂靠亲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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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08: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省公安厅、人事厅7大配套文件全面助推人才流动 昨日,省公安厅、省人事厅分别通报了此次出台的《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若干意见》的配套政策。两厅在户籍、档案关系等方面分别提出的一系列措施,直接触击人才流动的主要问题,其突破性备受瞩目。 落户2年仍未就业户口要迁出 省公安厅《关于对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办法》规定,从2003年起,凡在省内各类城市落实了用人单位(含非国有单位)的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均可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城市落户。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在拟就业城市先落户再择业;国民教育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可在除省会城市以外的其他拟就业城市先落户再择业。 同时,“先落户后择业”的毕业生落户后两年内未在落户城市落实用人单位或就业的,落户者本人或公安机关应将其户口根据实际情况迁入现居住地、工作地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服务艰苦地区户口可迁回原籍 原籍在中、东部地区和我省内地(含城市)的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户口可迁入工作地,也可迁回原籍。原籍属我省内地及城市的人才,到省内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且户口已迁入工作地的,如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的,允许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高校毕业生、引进人才、留学回国人员等各类人才的户口可挂靠在拟就业城市或用人单位所在城市亲友处。 “海归”户口可异地恢复 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以上学位的回国留学人员,在省内城市已落实用人单位且要求落户的,不论其出国前原户口是在省内还是省外,可依次在居住地、所在单位、所在城市亲友处及接收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已成年的在校学生)可随迁。 五大方式促人才柔性流动 省人事厅出台了《关于促进人才柔性流动的试行意见》,规定人才柔性流动的5大方式: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兼薪;经原单位许可,不转任何关系,长期在受聘单位工作,或每年定期、不定期在受聘单位短期工作;通过人才市场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服务;依据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用人单位与人才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港澳台人才可汇外汇回家 柔性流动人才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服务所获收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柔性流动人才兴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在川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在依法纳税后,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国(境)外。 收益提成不低于20% 柔性流动人才在柔性流动工作中创造或参与创造的职务发明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如未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的,聘用单位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柔性流动人才在受聘地工作期间,在职称评审、选拔、流动等方面享受当地同类人员的待遇。从国(境)外来川工作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学识水平,以及在国(境)外所取得的学术和技术业绩、称号、资格,直接进行有关认定。省外来川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来川前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其效用不变。人才在柔性流动岗位取得的业绩,可作为提职、加薪、评价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的依据。 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者不适用本意见。 不迁户口一样算本地人 符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助工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我省或市(州)、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短缺的技能型和实用型人才3项条件之一的来川工作或创业1年以上的省外人才,均可申领《四川省引进人才工作证》。凭证不再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在工作单位及居住地享受与当地居民和省内同级人才同等的待遇以及我省有关优惠政策。 记者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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