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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登记能成反悔理由吗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09:12 每日新报

  读者柴先生致电《说法热线》询问:“2003年4月3日,我同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将其所有的独单一处转让给我。3天后,我交付了房款,赵某也将房屋钥匙给了我。现在,赵某突然反悔,以买卖合同未经登记且房屋产权尚未过户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请问我们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我应该退房吗?”

  安邦律师事务所杨毅律师解答:“房屋买卖应该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这是《城市私
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但该行政法规并未强调办理手续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上可推定,赵某以合同未登记而主张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补办房屋买卖手续并及时完成房屋产权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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