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 武汉“摩的”大限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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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09:30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杨春梅)昨从市人大获悉,省人大日前批准通过了《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从下月15日起,“摩的”将不得在我市进行营业性载客。 条例首次规定“摩托车和未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其他机动车不得用于客运出租营运。” 我市现有摩托车15万辆,其中非法经营的“摩的”近万辆,其非法经营已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秩序产生冲击,加上“摩的”安全性能差、尾气噪声扰民,禁摩成为禁麻后越来越强烈的呼声。 条例首次规定,“利用摩托车从事客运出租营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注销车辆牌证。” 首次规定“发现摩托车用于营业性载客的,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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