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因非典引发的民事纠纷案昨在天津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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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09:38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 通讯员张战华 吉学刚】昨天,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报曾连续报道并引起社会各界对“不可抗力”、“判例法”等问题给予广泛关注的“国内首例因非典疫情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原告赖某与被告本市南开区红地毯婚庆服务社业主禄某婚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禄某返还原告赖某人民币500元;原告其他要求均予驳回;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双方均担。 案情回顾 南开区红地毯婚庆服务社(简称红地毯)系被告禄某个体经营的企业。原告赖某与红地毯于2002年12月19日签订“婚庆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当日,赖某交付定金1000元,并将红地毯所赠的礼花6个、喜帖、红包、签名册取走(现仍在原告处)。2003年4月19日,红地毯安排赖某与婚礼主持人见面,商定了婚礼议程。2003年5月5日,赖某到红地毯提出解除合同,被告予以拒绝。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但由于非典疫情的发生,原告提出解除“婚庆服务合同”,并在家中举办了简单的婚礼,使原、被告之间的“婚庆服务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该合同应予解除。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给人们正常的生活及经济秩序带来了影响,也使原、被告之间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困难。但这种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原、被告任何一方,即对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双方均无过错。同时,该服务合同虽未完全履行,但已处在履行过程中,原告已部分接受了被告的服务并依合同取得应获赠的物品。而被告也在合同签订后部分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因此,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原、被告分担。至于被告所提自己的损失已超过1000元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对于原告已取得的赠品,因原告未提供赠品目前状况,且双方亦未明确对赠品如何处理,故赠品不再退还,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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