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遗属可继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10:12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自本报与省社保局再次联合举办社保咨询活动至今,已收到百余封信件。广大读者提出了许许多多的疑惑,期望得到有关专家的答复。本报将满足读者的要求,逐步刊登这些问题。 问:企业在职职工退休前死亡的,他生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能否退还其遗属? 答: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规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前死亡的,按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予以继承。因此,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退休前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遗属可以继承。 问:我是一名外省的下岗职工,现在福州工作,有福州户口,且所在的公司已为我办理了社保,现想将原参保地的社保关系转来,手续该怎么办? 答:第一,由你现在所在公司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人员,到福州市社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开出保险关系商转函。 其次,到你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出手续,开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汇入福州市社保公司指定的账户。再由你公司经办人员持转移单到福州市社保公司办理关系正式转入手续。 问:双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其缴费工资基数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下岗后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费,重新就业后,新用人单位也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费(即双边缴费)。其重复缴费年限的工资在缴费工资封顶线以下的,应将职工前后缴费部分合并计算。若超过缴费工资封顶的,可将超过封顶部分相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 (本报记者 王萍)
绝对大奖!订非常笑话短信,送数码摄像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