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从警“十不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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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15:43 浙江日报 | ||
通讯员 詹肖冰 记者 朱海兵本报杭州8月13日讯 笔者今天从省公安厅获悉,厅党委专门制定出台《浙江省公安厅机关廉洁从警若干规定》,对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从事公务活动和社交活动等方面明确规定了“十不准”。 《规定》着重强调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管理服务、职务消费、招标采购、亲属从业、会议培训、社交往来等方面的行为规范。主要是:不准利用职务和职权的便利与影响 为确保“十不准”落到实处,省公安厅将《规定》与厅机关目标考核制度挂钩。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考核扣分、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纪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省公安厅还将《规定》抄送各级公安机关和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全省广大公安民警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举报监督电话:0571-87286110(公安厅指挥中心),0571-87286653(公安厅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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