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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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03:47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促进再就业主要政策措施 我国积极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再就业援助,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富余职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介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最高额度2万元,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全额据实贴息。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招用人数提供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给予社保补贴的同时,3年内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由各地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多项 税收优惠政策 1994年我国税收改革以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新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商贸企业(不含批发和批零兼营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且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3年之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到30%的,每安置1%,减免企业所得税2%。 第二,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商贸企业(不含批发和批零兼营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且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3年之内每年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新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下述条件:必须是利用本企业的“三个资产”新办的实体;新办的经济实体是独立核算的,产权清晰,并且逐步实现产权的多元化;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要达到30%以上;安置的富余人员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有的企业要与富余人员变更合同,富余人员与经济实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五,适当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企业不能随意扣留职工档案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押职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递。 (综合新华社8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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