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企业不能随意扣留职工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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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04:36 济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8月14日电(记者 冯晓芳刘铮)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押职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递。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劳办发[1996]71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此外,《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部门。 帮助下岗妇女目标 5年培养“三个二百万” 据新华社北京8月14日电(记者曲志红李薇薇)培训200万名下岗失业妇女,为200万名下岗失业妇女提供服务,多渠道帮助扶持200万名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副主席顾秀莲14日提出,在以后的5年里,为了帮助更多的下岗妇女实现再就业,妇联要力争实现“三个二百万”的目标。 顾秀莲表示,妇联在帮助妇女就业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比如说组织发放小额贷款9亿多元,帮助200多万名妇女摆脱了贫困;建立了各种培训中心,让下岗妇女学到新的知识,开拓新的岗位等,这些好的做法都要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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