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面积测算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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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07:47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出台,适用于9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需要了解细则具体内容的单位和个人,稍后可登录www.xmtfj.gov.cn查询 本报讯 (记者 陈运军通讯员陈玮)房屋面积测算中对建筑面积的认定,开发商、购房者极为关心,却又极易产生纠纷。记者昨日从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和计算,该局日前出台新的《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房产面积纠纷逐渐增多,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而随着我市建筑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原有的《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暂行细则》在某些方面已难以找到相应的操作依据。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权籍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称,新细则的出台,将减少面积测算中对建筑面积的认定特别是对公共建筑面积的分摊认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大大减少房产面积的争议纠纷。 据了解,新细则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表示,需要更进一步了解新细则具体内容的单位和个人,稍后可登录该局网站(www.xmtfj.gov.cn)查询。 新闻链接:新细则增加4大新内容 补充增加了对一些建筑部位建筑面积的认定及可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如对玻璃幕墙、室外楼梯、底层外廊道(包括骑楼走廊、檐廊)等在不同条件下的面积计算规范等。 对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及分摊原则进行了明确和解释,如“协议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应在共有建筑面积范围内选择分摊方法;对未有协议而以相关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的,对何谓“相关”进行了解释,确定为使用相关和安全相关两种情形,使分摊原则更具操作性。 对几个易引起争议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及公共建筑空间作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如架空层扣除核心筒、公共设备用房和管理用房的架空部分等明确为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等。 对几个可采用不同计算分摊方法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加以特别限定,如底层廊道、核心筒等,以避免不同测量队伍使用不同分摊方法。 特别提醒:哪些共有建筑可分摊? 幢内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变配电室、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过道、地下室公共设施用房、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他在功能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房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哪些共有建筑不应分摊?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独立的车位、车库、仓库、储物间等,作为自行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集中停放部位、地上层杂物间、车棚、车库;建在幢内或幢外,为他幢和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地下室人防工程部位,避难层(室);一幢楼房中取得部分竣工手续后,委托房产测绘时,服务于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其所服务的对象还未完全竣工的;按规划批建层高建设的层高大于2.20米的技术(结构)转换层、室内“空中花园”以及架空层中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的部分等,其中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等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水泵房、值班警卫房、管理用房等附属配套设施用房;用作公共休憩的亭、走廊、塔、绿化等建筑物及其上述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中没有罗列的房屋或建筑部位。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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