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实施政府行政问责制 官员严重失职问责罢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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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10:58 新华网 | ||
《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从15日起开始实施。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一旦行政官员工作出现失职,或其主管的部门出现失职,长沙市人民政府将依据事件产生后果的大小,对行政官员实施7种不同的行政问责,即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方式。并且,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14日,长沙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汇聚一堂,依照惯例参加了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会上,长沙市委副书记、市长谭仲池郑重宣布,从15日起,《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对失职行政人员惩罚之严,让所有与会人员为之震惊,以至于,会后有人感叹“现在的官越来越不好当了”。 市政府领导也是问责对象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长沙市人民政府对现任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关、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暂行办法》解释道。 《暂行办法》规定,对行政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其他市政府领导根据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和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经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事实依据,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责任追究。如行政问责的方式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问责当事人可申辩 同时,市政府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行政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问责制强化官员责任意识 “长沙市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为了强化行政责任制,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谭仲池说,“问责制的实施将对广大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起到良好的制约作用。问责制清清楚楚告诉了各位问责对象,你们不仅要在工作中行动迅速,措施果断,成效显著,还要克制自己不滥用权力。随着问责制成为一个制度化、经常化的考核程序,必将大大拉近市民与政府之间的距离,大大提升政府形象,加快推进塑造出一个诚信政府和责任政府。” 历史上,长沙市的政府官员因为失职被通报批评、诫勉、甚至罢官的不在少数。最近的是在抗“非典”期间,长沙市物价局和长沙市疾控中心的数位官员没有将百姓利益摆在第一位,行动迟缓,被毫不留情地罢了官。 《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在于不仅在非常时期,惩处或罢免失职官员,而是将官员问责制变成制度化、经常化的考核程序。(文/刘勇 张年秀)(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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