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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法律咨询:名誉权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12:49 海峡网-厦门晚报

  死人也有名誉权吗

  黄女士:我和丈夫从安徽到厦门打工,丈夫去年10月被单位解雇,后来因为精神压力太大自杀了。一直和我们家有矛盾的一位老乡就散布谣言,说我丈夫是因为偷了单位的东西被开除了、没脸见人才自杀的。我找丈夫原来单位的人,证实事实并非如此。现在我在老乡中抬不起头来。我很气愤,想讨个公道;可丈夫死了,死人也有名誉权吗?

  律师: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你的老乡传播谣言,已经侵害了你死去丈夫的名誉、荣誉,给你的生活造成精神痛苦,你可以依法起诉这位老乡。

  精神损害如何赔偿

  王先生:我住在殿前,附近菜市场的人多数认识我,因为我一直在这里卖鱼。3个月前,附近有位老人到处说我卖的鱼里面灌沙子坑人,我说我从来没干这样的事情,如果有的话,早就有人来找我算账了。后来我起诉到法院,法院只让他赔偿我300元的损失费,说是他一个孤老头子没钱。我不明白精神损害该怎么赔?

  律师: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文学作品如何算侵权

  孙先生:我在一所中学教体育,同事乔某教语文,平常喜欢写写文章在报上发表,也出过一本书。今年3月,我听说乔某的书里有一篇文章谈到“我们学校有一位体育老师”,说这位体育老师骚扰女学生。我问他,他说这个人物原型确实是我,但稍加变动,反正是文学作品没关系。我很气愤,因为学校的同事都会认为那是我,我不是说不清了吗?

  律师: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作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是误会也要登报道歉吗

  吴女士:我去年到福州一所高校看望我的侄女,当时她带一名男同学来见我,我以为那是她男朋友,回来后就跟几个亲戚说了一下,提到侄女“跟那个男的比较亲密”等。而事实上,我侄女在老家已经跟人订婚了。消息传开后,她被其父母叫回来责问。后来事实弄清楚,是我误会了。现在,我侄女一家要求我为她恢复名誉,而且要登报道歉,要搞得这么复杂吗?

  律师: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如何赔偿,应视侵权行为造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酌定。

  (记者 陈进容 实习生 傅蔚蔚)

  父亲临终留下的惟一纪念品被扔进海里

  伤心女孩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本报讯 (记者 陈进容实习生傅蔚蔚)纪念物品被前男友抛弃,一年来我很难过,我能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吗?昨天,读者郭小姐向本报市民热线2119999表达了她的疑惑。

  郭小姐说,她父亲8年前去世了,临终前留给她一块梅花表。“两年前我谈恋爱了,为了表达对我男朋友的信赖,我告诉他这块表的由来,并把表交给他保管。一年后,我们有一次发生争吵,他把表扔到海里。”

  她说,我很难过,因为那是父亲留给我的惟一纪念物,为此我经常躲在被窝里哭。现在,我跟男朋友分手了。我想他给我造成了伤害,不知道算不算精神损害?能不能要求他赔偿我精神损失?虽然那块表只有400多元,但对我意义确实非同一般。

  厦门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吕仕锋认为,纪念物品丢失会给人的精神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从郭小姐反映的情况看,一方面,这块表是其过世的父亲遗留的惟一纪念物;另一方面,她在表丢失后,经常夜间哭泣,伤心,精神遭受痛苦,因此,完全可以起诉其前男友的侵权行为。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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