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刘涌黑社会案昨日终审 刘涌改判死缓(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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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6日07:08 华商晨报 | |||||||||||
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恶案,昨日终于落下了“帷幕”:“黑道霸主”刘涌在终审中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同伙宋健飞则因故意伤害罪于当日宣判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刘涌和他的21名同伙及涉案人员继2002年4月17日一审判决后,昨日上午8时30分,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终审判决,百余名群众参加了旁听。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名,判处刘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核准宋健飞死刑,立即执行;核准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张新民、马新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鉴于孟祥龙所犯行贿罪有自首情节,对其数罪并罚改判有期徒刑9年;对朱赤等3名被告人的起刑日期进行了更正。 终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涌自1995年以来,以沈阳嘉阳集团为依托,先后勾结被告人宋健飞等人为骨干成员,组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孟祥龙等人的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沈阳区域的经济、社会秩序。 被告人刘涌及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刘涌又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宋健飞则在宣判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本报特别报道组 新闻回放 刘涌一审被判死刑 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等2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伤害等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庭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刘涌、宋健飞死刑,其余20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刘涌黑势力案件 1989年9月,还仅是沈阳市太原街一小混混的刘涌伙同宋健飞等6人将被害人宁勇打伤导致脾脏被摘除; 1991年7月伤害佟俊森案;1992年7月伤害孙树鹏案;1992年10月枪击某派出所所长刘某案; 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从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打掉,在4年半时间里,共计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 1999年5月,中街大药房被刘涌一伙打砸,值班经理被打成重伤; 1998年5月,刘涌授意宋健飞等3人到沈阳春天休闲广场打砸两个档口; 1998年6月11日,宋健飞等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将辽宁省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的3名工作人员砍伤; 2000年5月,因一个“算命大仙”说刘涌“面色不正、身体不好”,就被其打手连扎15刀;为泄私愤,刘涌指使他人将辽宁省某银行行长砍伤,派打手将一大学副教授打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