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官员失职制度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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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6日08:27 新华网 | ||
8月14日,长沙市委副书记、市长谭仲池在一次政府会议上宣布,从15日起,《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暂行办法》对失职行政人员惩罚之严,让所有与会人员为之震惊,以至于会后有人感叹“现在的官越来越不好当了”。 市政府领导也是问责对象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现任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关、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暂行办法》解释道。 《暂行办法》规定,对行政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其他市政府领导根据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和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经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事实依据,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责任追究。如行政问责的方式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问责当事人可申辩 同时,市政府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行政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问责制强化官员责任意识 “长沙市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为了强化行政责任制,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谭仲池说,“问责制的实施将对广大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起到良好的制约作用。问责制清清楚楚告诉了各位问责对象,你们不仅要在工作中行动迅速,措施果断,成效显著,还要克制自己,不滥用权力。随着问责制成为一个制度化、经常化的考核程序,必将大大拉近市民与政府之间的距离,大大提升政府形象。” 湖南省行政管理学院专门研究公共管理的于树贵说:“行政官员被定义为人民的公仆,政府的主要职能要从管理逐步转向服务,服务的好坏就有一个责任问题。所以,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使权力得到约束。这也是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原则。”在于树贵看来,权力天然具有私人性和膨胀性。这两种天然特性决定了权力必须与责任对等,否则会出现权力向私人化过渡,并且膨胀到不能控制的地步。(文/《潇湘晨报》记者)(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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