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向着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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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6日10:3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伴随国家住房制度的改革,住房作为单位福利已渐成历史,代之而起的是个人消费购买住房。 为规范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开展,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对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发展、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等起到的积极作用不可否认,但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钟华律师却称,他在执业实践中发现,《管理办法》更多关注的只是维护银行利益,对借款购房人的利益保护、借贷双方等权利义务的公平性却有失偏颇。《管理办法》一边倒吗? 近日,记者见到了钟华律师。谈到《管理办法》的不足之处,钟律师开门见山:“第5条第4项规定‘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按照这些规定,购房借款人需要抵押价值达到贷款额1.43倍的物品。这明显缺乏公正,过分增大购房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负担。” 对于《管理办法》中“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等规定,“带有强制消费和捆绑保险的性质。”为什么对个人住房贷款如此苛刻? 许多贷款人都曾不解地问:“为什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如此苛刻?只因为我们是个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钟华律师认为,该《管理办法》作为金融行业的主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缺乏公平、公正。 钟律师强调,与个人住房贷款相应的保险业务显然是建立在强制交易之上。借款购房人作为个人与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相比较,本已处于被动地位,再加上该《管理办法》以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借款购房人必须超值抵押和规定借款购房人为贷款银行的抵押权购买保险,使得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借款购房人的强制超值抵押和捆绑交易的不公平行为有了“准法规性”依据。 借款购房人成为沉默的大多数,他们对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无可奈何。 钟律师坚持认为,应还借款购房人一个公平消费和享受服务的环境,同时,也使我们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真正向贷款人提供优质服务来争取更多的客户,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以应对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外同行进入我国市场的挑战和竞争。 “用行政机关的行业保护是培养不出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对抗国外同行的竞争能力的。”钟华律师最后说。 (来源:□本报记者高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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