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刘涌案终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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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6日10:38 法制日报 | ||
沈阳刘涌案终审宣判 本报沈阳8月15日电(记者霍仕明)今天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铁岭市人民法院大法庭对刘涌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了终审公开宣判,刘涌终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终审判决刘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宋健飞死刑;核准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张新民、马新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鉴于孟祥龙所犯行贿罪有自首情节,对其数罪并罚改判有期徒刑9年;对朱赤等三名被告人的起刑日期进行了更正;对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做了改判并驳回了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终审宣判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宋健飞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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