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规备案将开展适度的主动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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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6日10:38 法制日报 | ||
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有修改将开展适度的主动审查 本报北京8月15日讯(记者吴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委员长会议今天修订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修订后的这一工作程序规定,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将是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相结合,开展适度的主动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今天向委员长会议作关于修改这一工作程序的说明时指出,上述修改可以使常委会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在法律程序上处于更加主动地位,有助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原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是2000年10月1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4次委员长会议制定的。这一工作程序对立法法关于法规备案审查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该程序规定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审查要求后的审查程序,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后的审查程序。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后,常委会许多成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同志建议,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 修订后的工作程序增加规定了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备案的法规有选择地进行主动审查的程序,具体规定为:专门委员会对备案的法规认为需要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经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研究,报秘书长同意后,进行审查。修订后的工作程序还规定,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后,由法律委员会进一步确认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是否相抵触,确保备案审查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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