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话题:男性生育权受损了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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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6日10:4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妻子未经丈夫允许终止妊娠,是否是合法的权利,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生育权纠纷案,驳回了作为原告的丈夫的诉讼请求,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妇女有单方终止妊娠的权利。 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两人到镇计生部门办理了生育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该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为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是否生育子女,在女方怀孕后,双方可以协商做人工流产,中止妊娠,但是女方是否有权利自己决定是否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作为丈夫的王某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刘某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其自己决定,刘某没有和王某协商,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是合法的。 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反对方观点: 该妇女的这种“计划生育”有些离谱,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对新婚夫妇生育第一胎没有什么限制,该妇女正常怀孕就应该正常分娩,孩子是双方的,一个小生命怎么可以随便了断,当初给予他生命时是两个人共同合作共同决定的,那么结束这个小生命不应该两个人共同协商吗?当然法官的判决有法有据,社会一直以为妇女是弱者,我们一直立法保护,这回女性叫板了法律,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也感到傻了眼,我们在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同时,男性失去了一个很重要的权利———生育权,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现在很多男性都在呼吁成立“男联”,来维护男性的一些权益。据说目前的家庭暴力,性侵犯的受害者决非仅仅是女性。 权利是相互的,强调丈夫的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我们也应该看到妻子行使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恰恰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的实现。所以笔者建议,有必要制定法律限制女性随便堕胎,如有的医院坚持要其丈夫(男友)签字。 现在好多妻子经济独立又有主见,生不生孩子往往也是自己拿主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是鼓励双方平等,要不要孩子不能完全由女性做主,男性也应该有做主的权利。 山东杨维松 赞成方观点: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刚刚实施的2002年下半年,男性生育权就曾经是社会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有很多报道认为,该法首次对男性生育权加以认可,如果妻子私自堕胎,丈夫将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仔细查阅《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却没有这样的规定。相关条款的内容为,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并没有规定“如果妻子私自堕胎,丈夫将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在该案中,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该案的判决也再次说明,男女都有生育权,但是,首先必须尊重生育行为的主要承担者———女性的意愿。有专家还认为,法律从来没有剥夺男性的生育权,法律特别强调女性的生育权,是为了加强对弱势人群的保护。 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刘巍律师对此认为:男性和女性都享有生育权,但是,男子的生育权最终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受自然生理原因和社会原因的影响,在实现生育权的过程中,女性要承受较大的风险和负担。而且,生育权是一种选择的权利,作为女性,可以选择生育也可以选择不生育。有鉴于此,女性享有最终的决定权,任何男性都不能强迫女性生育,任何法律也不可能硬性规定女性应该尊重男性的生育权而违背自己的意愿。如果夫妻双方对生与不生无法达成一致,理应尊重妻子的决定。编者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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