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平台:搞竞争骗取营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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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6日10:4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近年来,公平竞争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人们在经营活动中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面对激烈的竞争和日臻完善的法律制度,经营者需要严格依法办事。近日从事家电维修的个体商户段某因伪造结业证书、骗取营业执照而被竞争对手告上法庭,尝到了不依法办事的苦果。 现年37岁的李立在河南省南阳市崇山路开了一家“恒昌家电制冷维修中心”,专门从 2002年5月,段某紧挨着李立的维修中心开了一家“华洋修理部”,也从事家电维修业务。没过多久,两家从事同一行业的修理部就为客源发生了矛盾。 作为竞争对手,李立决定从调查段某的从业资格和资质入手,打击对手。他首先调查了段某从事该行业的法律资质问题,结果发现段某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家电维修的营业执照。但李立认为段某虽然有营业执照,却不能保证没有弄虚作假行为。因为按照规定,从事家电维修这一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必须有本人学历、职称证明或有关部门技术考察合格证明才能申请开业登记。为查清事实,李立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南阳市某工商分局进行查询,得知段某向该局提交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申请时,提供的是南阳市电子职业中等专科学校的毕业证书。李立随即赶到该专科学校查询,发现登记表上显示(2002)1734500号毕业证书的主人为魏某。 查清了段用虚假毕业证书骗取营业执照的事实后,李立心中有了底。2002年8月6日,他向该工商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指出段弄虚作假骗取营业执照,要求工商分局撤销颁发给段的营业执照。 其实,就在李立提出书面申请之前,该工商分局于同年7月10日,在市场巡查中也发现了段某涉嫌没有合法的前置审批证书骗取营业执照一事。并向其下发了违法违章提示通知书,要求限期说明情况。段某最后也承认因其“证书丢失而借用其表弟魏某的毕业证书,经过涂改复印后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7月15日,段某向工商分局提交了补办襄樊市某技校家电维修工种的结业证。同年12月12日,工商分局向其颁发了与前一个注册号相同的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为2002年5月23日至2003年12月31日。 2003年5月12日,李立在律师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南阳市某工商分局告上了法庭,段某列为本案第三人。李立诉称:2002年5月23日,被告工商分局在第三人段某没有取得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为其颁发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属违法颁证。第三人段某因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而从事家电维修业务,不仅侵害了客户的利益,也侵害了同行业经营者的利益。因此,也侵害了他的公平经营权利。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注销被告工商分局颁发给段某的营业执照。 被告工商分局辩称:(1)该局给第三人段某颁发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没有关系,谈不上侵害其合法权益,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该局在巡查中已发现第三人在申办执照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并责令其纠正,所以该局办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3)原告要求工商分局注销第三人的营业执照于法无据,第三人事实上已具备从业资格,且注销执照通常是工商部门根据业主申请所为,由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注销营业执照不合惯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段某也在法庭中陈述说,李立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近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原告李立与第三人段某门店相邻,又都从事家电维修,该情形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颁发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他人所不具有的利害关系,被告工商分局给第三人段某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与原告李立之间具有特殊利益关系,故起诉人李立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如家电维修)须持本人学历、职称证明或有关部门技术考核合格证明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准予申请开业登记。本案第三人段某先持虚假证书在被告工商分局处办理了第一个营业执照,当被告发现后理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待第三人取得从业资格后再重新申请开业。第三人虽于2002年7月15日补办了家电维修工种的结业证,但被告于2002年12月12日给其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却是自2002年5月23日至2003年12月31日。法庭认为,被告在庭审中称第三人持有的后一个工商营业执照是根据前一个营业执照变更而来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应向原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要填写《变更登记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署意见后核准变更的,需重新换发营业执照的,在填写营业执照后的发证日期上,要加上一个“换”字。但在本案一审庭审结束以前,被告南阳市某工商分局并没有提供第三人要求变更的申请及其核准变更的有关证据。且第三人的第二个营业执照中的字号名称、经营范围及方式与前一个截然不同。为此,法庭裁定被告南阳市某工商分局给第三人段某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程序违法,并作出了撤销被告某工商分局给第三人段某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的一审判决。 该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南阳市某工商分局及第三人段某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了法律效力。 (来源:曾庆朝 吴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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