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赠品缺陷 有心相送也惹麻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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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6日12:52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 好心送电器给租户用,还惹来麻烦?昨天,读者陈先生向本报市民热线2119999表达了他的困惑。 陈先生今年6月买了一个电熨斗,两星期后由于使用不慎,熨斗内部浸到水,出现轻微漏电。 6月28日,陈先生将位于禾祥西路的旧房租给江西打工者吴某,吴某觉得租金太高了。为了“回馈”吴某,陈先生便把电熨斗擦拭干净,送给吴某使用,并告诉他,这个电熨斗自己还没用过。 吴某很高兴。电熨斗使用了3次没有出现故障。7月7日上午,吴某的妻子使用电熨斗时,电熨斗突然漏电,吴妻当即手被严重电击伤,送到医院救治,花了1000多元医疗费。 陈先生说,从7月7日到现在,吴某找他8次了,要求他赔偿妻子的损失。陈先生说:“我也是好心赠送东西给他们,早知道这样,我当初干脆把电熨斗扔掉。”他认为,电熨斗是他赠送给吴某的,当初既然没有收取费用,如今自己也没必要承担责任。 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吕律师说,虽然是赠与物品,如果造成损害,同样要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类似陈先生这样的情况,关键在于有无证据证明他当初确实知道这个电熨斗漏电。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此外,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陈先生赠送电熨斗时,隐瞒了轻微漏电这一事实,甚至撒谎说这个电熨斗从来没有用过。这很显然是“故意不告知瑕疵”的行为,陈先生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陈进容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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