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母亲要讨“探视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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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7日08:41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郭玉鑫】离婚时孩子判给了男方,女方探望孩子时认为自己的探视权利遭到了男方的阻挠因此诉至法庭。昨天,本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女方每月有两次探视孩子的权利。 原、被告双方于前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双方商定孩子交由经济条件较优越的男方抚养,而女方则享有探视的权利,但具体的探视时间没有约定。原告女方在起诉时称,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母亲探望儿子是合情合理的,但原告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不能影响到孩子和另一方家庭的生活。如果这种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持续下去,既影响了孩子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又不利于新的家庭成员与孩子培养感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及代理律师在肯定原告的探视权不可剥夺的前提下,对探视方式、探视时间和探视地点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协商。最终,法院对具体探视的方式及探视时间等进行了判决:原告享有探视儿子的权利,根据其现实情况,每月有两次单独探视儿子的权利。 法官说法 如何理解“探视权”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分析指出,“子女探视权”的问题是妇女维权的热点话题,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当事双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纠纷也逐年增多。许多人在离婚时由于忽视了对孩子探视权的主张,直到出现探视权纠纷时才向法院起诉。应该说,探视权在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具有人文关怀的立法精神,也符合人之常情。对于探视权的判决一直是个两难问题。如果在判决书中很抽象地强调一方有探视权,不利于请求方探视权的实现。如果将探视规定得十分详细,由法院监督执行,又很困难。另外,在实现探视权时,也出现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母一方探视,对此问题如何处理,也是一个法律要面对的问题。法官表示希望广大父母能够为孩子多做一些考虑,能够理解探视权这一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法来处理孩子的探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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