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判赔五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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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7日11:49 今晚报 | ||
本报讯据《楚天都市报》报道:15日,武汉首例延期交房索赔案在江岸区法院一审宣判:武汉新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交房延期78天,管道煤气延期通气266天,被法院判决向购房者王伟(化名)赔偿5万元。 王伟与新地公司于2001年4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随后支付了购房款。但开发商延期交房78天,管道煤气延期266天。王因此将新地公司告上法院,索赔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新地公司不能按期交房、通煤气应承担违约责任,两项违约金计5.5万余元,因王伟只提出索赔5万元的诉讼请求,故判赔5万元。 “当初签格式合同时,我发现开发商将水、电、煤气等若不能按期提供,均归咎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不可抗拒因素,写进了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我坚决要求删除了这些对购房者不利的条款。”宣判后,42岁的王伟说。 该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丽敏据此指出,购房者签订合同要认真审查,对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一定要提出反对意见,并增加保护自己利益的条款,不要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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