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要杀妻凶手赔偿人体器官 法院对此不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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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7日14:4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四川今天消息 据《成都晚报》报道:妻子被窃贼残杀后,恨凶手入骨的丈夫陈春晓提出了“特别”的民事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判令用本案罪犯的人体器官作为赔偿。这一索赔凶手人体器官的诉讼,在我国前所未有。2002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他这一请求不予支持。不久,陈春晓上诉。2002年11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民事赔偿部分。日前,因对妻子被杀一案中的一名罪犯只判5年有期徒刑不满,陈春晓决定以新的罪名起诉凶手。 窃贼用钢管打死妻子 2001年9月19日9时许,重庆鹿金宝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春晓回到家中,眼前的一幕惨不忍睹:妻子冉顺琴穿着睡裙横躺在床上,全身是血。只有9个月大的儿子浩然扶着婴儿床栏杆,两眼呆呆地看着他的母亲,他的头上、手上、衣裤上也全是鲜血。 案发后,陈春晓发现冰箱里价值一万多元的9只鹿茸及7.5公斤鹿肉被盗走,因这情况除了自家人外,就只有一些公司员工知道。他的脑子里很快闪现出一个人──被自己辞退的原公司员工侯明贵。 侯明贵30岁出头,重庆市璧山县人。2001年6月初,侯明贵进入陈春晓的公司。然而,侯明贵不但常喝酒、打架,而且还常不上班,伙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去帮别人讨债。2001年9月初,陈春晓辞退了侯明贵。在侯明贵离开公司时,陈却从他眼里读到了怨恨。 陈春晓当即就给公安机关打了电话,要求抓捕侯明贵。次日下午,侯明贵被抓获。经突审,侯明贵供认了血案是他跟同伙张鹏和黄河所为。不久,张鹏、黄河也被公安机关擒获。 原来,侯明贵知道陈春晓的冰箱里放有鹿茸,决定去偷盗。由于担心偷盗时遇上熟人,侯明贵找到张鹏和黄河。2001年9月19日凌晨4时许,在侯明贵的指挥下,张鹏和黄河带着钢管、编织袋等作案工具窜入陈春晓家。在他们偷窃时,冉顺琴听到响声醒来。张鹏怕罪行败露,冲进卧室用钢管猛击冉顺琴的头部。 要杀妻罪犯赔器官 2002年4月15日,陈春晓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具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以凶手给受害当事人及其亲属带来刻骨铭心的、终生的伤痛,特别是给婴儿造成了无法估量的后遗症,还有自己的公司已被迫停产、损失巨大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侯明贵、张鹏、黄河三被告赔偿人民币302.295万元。 在诉状的最后,陈春晓还写上了他的“特别请求”:鉴于侯明贵、黄河、张鹏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合法财产用于赔偿。为了使人民法院的判决得以实施,避免法律白条,特别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用本案罪犯的人体器官作为赔偿。 2002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张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侯明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鹏、黄河各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交通费、丧葬费、抚养费4945元;三被告人各退赔赃物损失人民币150元发还失主。索赔本案罪犯的人体器官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以支持。 陈春晓认为我国法律虽没有可索赔罪犯人体器官的条文,可也没有不可索赔的条文呀。不久,陈春晓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赔偿部分。 决定重新起诉凶手 2003年3月中旬,陈春晓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判决执行申请书》,要求法院敦促被告人执行判决。2003年5月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止执行裁定书》,言明张鹏已于2003年1月17日被执行枪决,黄河正在坐牢。被告不具备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条件,只能终止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陈春晓惊呆了。他说:“我一定要重新起诉侯明贵,因为是他主谋和指使同伴作案的。他作案的动机是为了实施报复。我会重新收集证据,一定要以新的罪名让恩将仇报的侯明贵受到法律的严惩。”(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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