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长客可否在市内拉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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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01:23 辽沈晚报 | ||
近年来,在我国许多城市中,公共汽车为了扩大其经营范围,突破城区向公路客运范围渗透,而公路客运方面则想方设法阻止其进入公路客运市场抢饭食,并试图在市内拉客,如此你来我往,双方“争斗”不休。 鞍山个体运输户姜传利不服行政处罚,状告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一案,8月14日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司法终审程序。姜传利以“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无权管理道路运输车辆 此前,此案已历经一审败诉、检察院抗诉、再审败诉、原告申诉等一系列司法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曾得到国家交通部等部门关注。有关人士认为,这起“民告官”案件的背景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导致的,城市公交线扩张,与长途客运线路产生重叠,以及因此诱发的愈演愈烈的部门利益冲突。 事件回顾 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为,2001年10月9日9时50分,由姜传利运营的,从事长途公路客运的辽C22272小型客车,驶入鞍山市政界后,在沙河桥北602路公共汽车站点南约30米至50米处停车载客,被鞍山市客运稽查人员发现。“因该车此前曾在市区内非法载客被教育,仍不改正”,稽查人员将车扣押,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次日,姜传利到稽查队“承认了非法载客错误”。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依据《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对姜传利处以5000元罚款。 在8月14日举行的庭审中,姜传利与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再次对垒,唇枪舌剑,对此事件的多个方面进行争辩。 双方分歧 分歧1 对于姜传利违章一节,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重申,姜传利是在鞍山市区内公交站点附近约30米至50米处停车载客,其行为违反了《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关于任何非城市客运车辆不得从事城市客运活动的规定。 对此,姜传利代理律师认为,姜传利是在离长途客运乘降点10米左右搭载乘客的,并无不当行为。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方面建议择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勘察,双方均表示同意。 分歧2 姜传利认为,自己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运输,如果有违章行为,应由当地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处理;而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作为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无权引用《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管理运输车辆,理由为上位法大于下位法,两部法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上位法。 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表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与《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是两个不同管理范围的法规,即前者管理的是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长途公路客运交通,后者管理的是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该局执法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分歧3 姜传利律师提出,姜传利因“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先后四次被罚款,其间,其车辆被扣押累计48天,扣车存车费达1380元。律师表示,依据我国法律,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上路扣押车辆。 对此,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表示,该局执行依据为《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前可以将营运车辆扣押,责令当事人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事件背后 背景1在接到国家交通部对此事件的批复后,辽宁省交通厅于2003年2月24日,以书面形式向鞍山有关部门提出几点意见,认为:公路客运车辆停靠市内的规定站点,是历史遗留问题,随着城区的扩大和城乡一体化的进行,此类事情将变得越来越多,“……应该本着尊重历史,方便人民生活……不应以部门利益割裂历史及已形成的现实。” 据了解,值姜传利“民告官”即将得出最终结论之际,与姜传利经营同一线路的另外41名个体运输户行政诉讼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也同步进入司法程序。据介绍,41名业户也因在鞍山市内“非法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接受罚款总计达近百万元。对于他们来说,姜传利一案的终审判决无疑具有“标杆”意义。 据知情人介绍,姜传利与41名业户经营的鞍山站前——后杠长途客运线路,与鞍山市公交线路重叠里程高达80%左右,这种不可避免的“业务竞争”局面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基本定型。 背景2此种情况并非鞍山独有。有关城市公共汽车交通与长途客运交通“摩擦”的难题,在北京、重庆等国内部分城市已得到妥善解决。据了解,这些城市已无一例外地把矛盾双方统归至一个部门管理,“迎刃而解”了以前看似无法逾越的鸿沟——但问题又在于,这个“统归”过程又因涉及千头万绪的部门利益,而无法像城市化进程那样,迅速推广开来。 本报特别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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