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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07:31 黑龙江日报

  省政府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按照“巩固、完善、配套、提高”的总体要求,继续完善政策,推进配套改革,进一步深化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

  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从2003年度起,将现行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由0.84元/公斤调整为0.80元/公斤。

  国有农场、林场等未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纳税单位,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调整后,根据国家关于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政策规定,按照2002年的农业税计征税额,重新倒算税率,征收农业税,不征收附加。

  二、调整水稻折算计税主粮的价格比例

  在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确定的水稻原粮常年产量基础上,从2003年度起将水稻折算计税主粮(玉米)的价格比例调整为:一价区1.225誜1;二价区1.175誜1;三价区1.125誜1。个别地方现蔬菜折算计税主粮(玉米)的价格比例偏高的,要据实调整,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税改办)备案。

  国有农场、林场等未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纳税单位,水稻折算计税主粮(玉米)的价格比例调整后,按照2002年的农业税计征税额,重新倒算税率,征收农业税,不征收附加。

  三、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精神,从2003年度起,除对烟叶收购企业收购的烟叶继续按现行政策征收农业特产税外,不再对其他农业特产品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国有森工企业、地方林业企业、农民和其他单位及个人生产的原木,由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税率统一定为5%,不征收附加。对经济作物和饲料、饲草,按(参)照当地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和税率标准,统一征收农业税(农民生产部分征收附加,其他单位及个人生产部分不征收附加),对非人工种植的农业特产品和在零星、分散地块上人工种植的农业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

  四、据实核定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

  (一)据实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在坚持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不搞大规模重新丈量土地的前提下,对农民反映的“瞒地”问题,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县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定,可据实调整;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耕地,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耕地占用税税款,暂时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另行处理。不得将上述核减计税土地的农业税负担继续保留和平摊到农民头上。对新增的耕地要实事求是地纳入计税面积。对核定的计税土地,要实行动态管理,不能再出现“有税无地”和“有地无税”问题。完善村机动地、预留地发包政策。村机动地、预留地的发包,要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村委会提出发包底价,农民自愿竞价承包,签订承包合同。村机动地、预留地发包和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必须落实纳税主体。对税费改革前长期发包或转包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完善承包合同,明确纳税主体和税额。

  (二)实事求是地确定常年产量。2002年各地经过群众讨论认可、张榜公布并经省批准确定的旱田、水田(原粮)、菜田(原粮)的常年产量原则上要稳定不变。各地对农民反映常年产量偏高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所确定常年产量符合实际的,要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稳定不变;确实偏高的,要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据实调整,同时,要考虑相邻村屯、乡(镇)、县(市)之间常年产量的平衡,调整后报省税改办备案。

  五、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必须做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

  按照国务院要求,在继续落实省委、省政府既定减负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做到改革后无论是一个地市、一个县(市)、一个乡(镇)、一个村还是一个农户总体算账,与改革前(1999年至2001年3年平均)税费负担比较,都要有不同幅度的减轻。改革前负担较重的减负幅度要大一些,改革前负担较轻的减负幅度可以小一些,但必须做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对改革前由集体经济承担农民负担,改革后有能力继续承担的仍由集体经济负担;对集体经济没有能力继续承担的以及过去税制不规范或农民应承担而没承担的隐性负担,要向农民解释清楚,不能算做增加负担;对确因改革而增负的,同口径(改革后税费负担与改革前应承担的税费负担比)比较,人均税费负担高出1999年至2001年3年平均税费负担的农户,对其高出部分税款予以减免(农业税及附加同比例减免);对农户二轮土地承包之外,耕种村机动地及转包他人土地等而多缴纳的农业税(含附加)不予减免。

  六、全面推行和规范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全省农村“一事一议”工作。今年每个乡(镇)至少要落实一个村开展试点工作,抓好典型,总结经验,明年在全省全面推开。继续完善制度,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程序和方法;完善村级“一事一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村务公开办法;县(市)、乡(镇)政府,省、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纪行为。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应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围,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山、水、田、林、路等改善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与农民商议,由农户签字认可,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落实,不准搞强迫命令。确需农民投劳进行综合开发的项目,农民只出工,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不得跨村筹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能平调使用农村劳动力。在农村“两工”没完全取消前的过渡期(2003年、2004年),农村“一事一议”只准筹资,不得筹劳(农业综合开发除外)。为了鼓励农民从事务工经商、专业养殖等增加收入,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户收取资金用于村级公益事业的政策,过去已经收取的资金,不予退还。

  七、完善现行农村“两工”管理

  “两工”(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政策,在存续期间内(2003年至2004年),必须加强管理,规范运作。2003年全省“两工”最高限额15个。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提前取消“两工”,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按“一事一议”的规定办理;坚决纠正个别地方只收钱,不安排农民出工,少安排农民出工,后用钱“找补”以及先收钱、后出工挣钱等强行或变相强行以资代劳的错误做法;对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必须要由农民提出书面申请并不得高定工值;不允许按田亩摊派“两工”;“两工”数量要根据当地实际,在限额内合理确定,不允许按“两工”上限固定筹劳。

  八、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一)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各县(市)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进一步明确、合理界定县(市)、乡(镇)事权,按事权划分财权,明确县(市)、乡(镇)收支范围。乡级收支基数的确定,要确保乡(镇)机构的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并适当考虑逐步化解乡级债务的因素;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教师工资和教育公用经费上收到县(市)及部分县(市)从本地实际出发调整事权部分除外)原则上全部留归乡(镇)。完善县(市)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办法。对改革后乡村出现的政策性财力缺口,县级财政要给予补助。对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可由县级统一安排收支。完善乡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强化县(市)对乡(镇)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对乡(镇)财政资金实行新的调度机制。在财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由县级统一调度资金,只对财政管理基础较好、规模较大的乡(镇)保留资金调度权,具体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全省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黑财乡[2003]5号)执行。

  (二)完善转移支付办法。依据2002年农业税收入决算,据实调整省对下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数额。按各地2002年农业税实际应征数修正各地原上报的预计收入数;乡镇部分农业税其他收入按照60%比例记入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增收数额。对因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调整、水稻折算计税主粮(玉米)的价格比例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所造成的减收以及各地2002年实际安排的对村补助超出省级对村转移支付补助部分,省级财政视各地财力状况区别对待:对标准收入不能满足标准支出的地市、县(市),其差额由省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对标准收入能够满足标准支出的地市、县(市),由各地自行消化解决。对以县为单位整体上常年产量调整所造成的财政及农业税附加短收,仍按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办理;对个别村、屯和农户常年产量调整所造成的财政及农业税附加短收,由各地自行消化解决。

  九、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要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乡统筹费中的农村教育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正常财政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步有所增长,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要全面落实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教育公用经费上收到县级管理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准发生拖欠;学校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学校正常的办公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或福利。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正常的危房改造资金保障渠道,重点消灭D类危房,确保学校师生安全。

  十、继续巩固、扩大乡(镇)机构改革和乡(镇)、行政村区划调整工作成果

  已合并的乡(镇)要按规定的编制定岗、定员,将人员精简到位,富余人员按照既定政策尽快分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黑龙江省关于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深化和规范乡镇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精简人员。已合并的行政村要尽快实现班子合一、账目合一,杜绝“明合暗不合”。严格控制村干部和“误工补贴”人数,实行村组干部交叉任职。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规模小、土地少、农民负担仍然减不到位的乡、村继续做好撤并工作。

  十一、继续推进农村教育布局调整,精简超编人员

  各地要按照全省教育布局调整三年规划(2001年至2003年),继续抓好教育布局调整工作,按照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尽快精简超编人员。

  今年各地要全面启动中小学定编和分流超编教师工作,原则上要在明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分流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十二、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全面推行“乡管村用”制度

  各地要加快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乡管村用”改革步伐,力争2003年全省乡(镇)全面实行“乡管村用”管理制度;完善“乡管村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票据管理及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十三、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减免工作

  实行农业税征收机关及专业人员负责征税、聘请协税员协税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积极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及其附加征管工作,协助农业税征收机关及专业人员调查核实税源、统计受灾情况,开展税法宣传,组织动员农民依法纳税、代发《纳税通知书》等税收文书,但不得代行税收执法权。非农业税征收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税款、办理退税。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乡村干部(或能够胜任工作的其他人员)为季节性协税员,并由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按劳付酬。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坚持依法征收,规范农业税征管程序,建立健全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通知制度,逐步实现农业税征收方式由乡村干部上门征收向专业税收人员定点常年征收转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方便农民纳税的原则,采取建立纳税大厅和流动征收网点,“定点征收、定时征收、定额征收、分户开票”的办法,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要加强税收宣传工作,引导农民积极依法纳税,履行应尽义务。农业税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与正税同步征收,实行乡管村用。严禁用农业税附加、村级三项经费和农业税减免等资金垫付税款。要改进农业税减免方式,灾歉减免应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收,社会减免必须实行先减免后征收,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兑现到户。农业税附加的减免政策应与农业税减免政策保持一致。要建立稳定的农业税减免资金渠道。省、地市、县(市)级财政预算每年都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业税减免,实行滚动使用,调剂丰歉。

  十四、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保障制度

  要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由乡(镇)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五保户的确认、审批及发证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乡(镇)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切实把好入口关;由县(市)、乡(镇)根据各村五保户实际数量,调整对村级五保户供养的资金补助数额,采取得力措施将五保户补贴资金直接兑现到户;由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农委配合,选择两个县,结合农村五保户供养问题进行农村贫困家庭社会救助试点工作。

  十五、搞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我省国有农场规模较大,情况较为复杂,暂不宜全面推行税费改革试点工作。2003年在农垦系统选择两个国有农场,由省农垦总局牵头,省税改办配合,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积极向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务院税改办等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将试点农场列入国家试点范围并取得国家转移支付补助。

  十六、坚决制止村级公款订阅报刊强行摊派

  改变村级报刊订阅方式。结合“乡管村用”改革,村级报刊由乡(镇)党委统一组织订阅,在不超过1500元标准的限额内,除规定的党报、党刊外,其他报刊由村级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每村每种党报、党刊原则上只订一份,再增加部分必须是村级自愿,不得硬性规定。超过1500元限额部分,谁决定订阅由谁负担费用。要严肃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摊派人、管理机关和订阅人的责任。

  十七、继续化解乡、村债务

  要加大工作力度,巩固和扩大化解乡、村债务成果,坚决杜绝新债发生,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对高负债的乡(镇),禁止乱拉资金搞“政绩”工程;禁止新建或装修楼、堂、馆、所;禁止乡(镇)政府举债办企业;禁止一切不合理的政府担保行为;禁止增编增人;禁止增、换小汽车。在调整乡(镇)财政体制,核定乡级基数时,要充分考虑乡(镇)债务因素,乡(镇)财力有节余的,要优先用于还债。

  对村级债务要按既定的政策和办法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化解;村集体不得举债为农户垫付税费;村级资金有节余的,要首先用于还债。

  对目前难以化解的乡村债务,要做好基础工作,核清、归类后建立数据库。对农民欠集体的债务,继续按照“核清、公布、认可、逐步还”的原则办理,对改革前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农民税费尾欠,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农民税费改革前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尾欠,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严禁动用司法力量强行收取。同时,要继续坚持农民不能用债权抵顶农业税及附加的政策规定,村集体欠农民的债务,应在化解村集体债务中逐步解决。

  十八、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防止乱收费乱摊派死灰复燃

  要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行为,凡是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废止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坚决不得再收取。要全面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对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收取范围等,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得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搞好农民负担执法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违纪现象,要对部门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九、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用扎实的作风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健康进行

  各级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深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认清改革试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好打硬仗和持久战的思想准备,按照省委“两风”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切实抓好落实。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继续负总责、亲自抓,精心组织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各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力量不减”。各级派驻基层的指导督查巡视组,要本着既满足工作需要又少而精的原则设置。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大力支持改革,认真履行职责,担负起指导和组织实施各项配套改革的责任,保证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地市、县(市)、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认真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工作。对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既要讲清改革政策和前期改革取得的实效,又要讲清继续深化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通过宣传解释和过细的思想工作,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及时消除各种疑虑,积极参与、支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保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平稳运行。

  各地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改进督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督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向社会公开政策咨询和群众举报电话,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乡(镇)、县(市)、地市、省四级接待农民群众信访序位做好工作,不得将矛盾上推。要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执行政策走样、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随意曲解中央和省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等违纪行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和《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黑办发[2002]18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当地党委、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重大案件要公开曝光。

  2003年8月8日(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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