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了8万高速路交通标志案庭外和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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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08:3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驾驶员酒后驾车误入正在施工的高速公路匝道,结果车毁人亡。人们发现,事发时,这条匝道不仅没有任何警示、隔离设施,居然还立着一块“限速40公里”的路牌!到底谁该为此事负责引发了一场官司,但此案涉及诸多法律空白—— 昨日,重庆渝合高速公路所有权人———重庆北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重庆某厂工人柏贤华赔偿了8万元,作为对柏的丈夫郑红喜去年驾车在渝合路上因车祸身亡的庭外和解赔偿。 驶入匝道当场身亡 去年8月20日凌晨零点15分左右,重庆某厂驾驶员郑红喜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从杨公桥收费站驶入渝涪高速公路。当车行至余家湾立交桥时,郑不知为何将车开进了原本禁止通行的匝道,进入了渝合高速公路0—158公里施工路段。当他驾车刚转过匝道上的大急弯时,便一头撞上了横在路面的广告牌钢架!郑红喜当场死亡,车上其余4人受伤。 “醉酒驾车”死者负全责 事发后20多分钟,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第四大队唐红伟等执法人员赶到了现场。 经调查,他们发现,出事时郑红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每100毫升60毫克。据此,第四大队于9月6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称郑红喜当时是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并无视交通标志标线,驾车进入禁行匝道,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因此判定其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郑妻柏贤华不服,当即申请重新认定。9月26日,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作出了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仅把“醉酒”改成了“酒后”。 家属质疑“标志”与“酒” 柏贤华并非无缘无故要求重新认定事故责任。事发后不久,她就发现,在丈夫出事的施工匝道口,没有路障标志、危险标志、黄灯警示,也没有连体防护围栏,而这全都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条例》;仅有的一块禁行标志牌,居然被设到了匝道前方七八十米开外!此外,在匝道口居然还立着一块“限速40公里”的标志牌,这分明是在告诉驾驶员:“可以通行,40公里时速就行!”柏遂认为,这些都可证明事发前,有关部门并未尽到自己的义务。 柏对最关键的“酒后驾车”也提出了质疑:按重庆市《车辆驾驶员驾车时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测试方法》的标准,郑红喜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在每100毫升10至99毫克之间,相对危险度仅为1.5;如果匝道口的标志齐全规范,郑完全可以作出正确及时的判断。 以上证据表明,郑红喜在这起事故中不应负主要责任! 不服认定对簿公堂 对柏贤华来说,如果接受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意味着丈夫“白死”了。因此,从2002年到今年上半年,她与行政执法总队和北方公司进行了艰难的交涉;前者已不愿对同一事故作第3次认定,而后者则依据前者的“认定书”坚持说:“既然是你负全部责任,我为何要赔钱?” 协商无果,柏贤华于今年3月将行政执法总队第四大队和北方公司告到了北碚区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得出了结论: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只有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的权限;郑红喜出事的匝道正在施工,并非“道路”,因此执法总队无权认定责任!据此,北碚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去年9月6日第四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庭外和解赔偿8万 这是第四大队和北方公司接触重庆高速公路以来碰到的第一件与交通标志有关的案子;翻遍目前全国及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为此,第四大队对一审判决并不服气,立即准备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上诉。 对各方来说,此案涉及的都是法律空白,可能永远也扯不清。为此,北碚区法院出面,在柏贤华、执法总队和北方公司之间进行协调。经过艰难协商,日前,三方终于达成一致:北方公司承认在高速公路交通标志管理上有责任,向柏赔偿8万元;同时,行政执法总队放弃上诉。记者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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