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退了使用费照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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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08:43 天府早报 | ||
早报讯(记者李正勇实习生弟巧) 购房户谢女士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后,开发商履行违约责任的同时,要求谢女士支付房屋使用费。昨(17)日,成都市仲裁委员会就此作出裁定,开发商退房款,谢女士付使用费。据了解,谢女士成为成都市退房支付房屋使用费的第一人。 业主退房开发商要使用费 1999年1月27日,谢女士与成都市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在清溪东路购得164平方米电梯公寓一套。双方约定,开发公司应于1999年9月29日前交房与谢女士使用,并在交房后9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手续。后又经双方协商,于2001年7月10日达成补充协议,开发商承诺在2001年10月30日之前将房屋产权证办好,否则,开发商应无条件接受谢女士随时退房。 2002年6月13日,谢女士在开发商逾期未办到产权的情况下,向开发商提出了退房要求,同时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开发商退房、退款,赔偿房屋装修等损失费用。开发商也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一份申请,要求谢女士支付房屋使用费,并将所购房屋恢复原状。 公平原则使用费应当支付 成都市仲裁委员会认为,退房事实已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了法律责任,包括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关系,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其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和装修损失等。根据公平原则,购房户也应该合理地向开发商支付房屋使用费每天18.20元(购房款398283元÷房屋使用年限60年÷每年365天)。谢女士对裁决不服,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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