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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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09:12 解放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 8月 17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6号国务院令,公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经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1月 1日起施行。 制定这一条例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新出台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条例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条例还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违反规定使用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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