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锋?刘晓庆保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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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10:34 沈阳今报 | ||
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一案,检察机关已经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涉嫌参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的刘晓庆因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16日被取保候审。详见昨日今报一版 魏文彪合法治精神 对照刑法之规定,可看出刘晓庆被取保候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的,办案过程中体现出了法律程序意识。有关专家指出,从去年6月20日至今,刘晓庆已被羁押420余天,其中立案侦查花去274天,按正常法律程序来说,对刘晓庆案应该有个或起诉或“释放”的结论,要不就可能会出现超期羁押。这也表明,只要遵照法律程序办案是能够防止超期羁押现象出现的。 刘晓庆被取保候审是因为“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而这也是能够体现现代法治意识的。因为现代法治观念在惩处违法犯罪上本着人道主义而尊崇“从轻”原则。那种所谓“从重从快”的惩处方式与推崇人道的现代法治意识是并不相一致的。 刘晓庆是名人。在名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办理中常常出现两种“超常”做法。要么是“给名人面子”,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么就是走向另一个极端,因为是名人,所以就要拿名人“开刀”,所以就要“从重”,甚至有时为了起到“杀一儆百”之效,案子定不下来也要“硬判”。前一种情况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而后一种做法其实也是违背法治理念的。 所以说,刘晓庆获取保候审是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的,对于如何处理“名人”案件也应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判例”作用。 何向东恐怕不合法 看了这则不长的消息,笔者倒有了疑问:“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就可以取保候审吗?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是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七种情形下可以取保候审,其中对于已经被逮捕的刘晓庆也只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的一个情形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有三种情形下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其中对于刘晓庆而言,也仅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一种情形适合刘晓庆。因此,综合上面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像刘晓庆这样的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有两种情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一是不变更强制措施可能会造成超期羁押;二是已经造成了超期羁押事实。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也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有关司法部门以“有悔过表现”这个在法律上找不到的理由对刘晓庆取保候审,是不是违法之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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