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首例非法组织大学生卖血案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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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19:57 新华网 | ||
新华网乌鲁木齐8月18日电 近日,乌鲁木齐首例非法组织大学生卖血案在乌鲁木齐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当天,法庭宣布延期宣判。 审理此案的刑庭庭长徐春晓介绍,该案件是乌鲁木齐首例卖血案,在今年5月9日第一次开庭后,法庭曾让公诉方补充侦察。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新《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之一。 据检方指控,去年12月,有一家公司为完成12个献血指标,就出钱找人顶替。社会青年李成和这家公司接上了头,他的同伙张军负责找了12名在校大学生。“李成找到我,让我找12个人替一家单位献血。献200毫升给200元,而单位出的价是450元。为了赚到钱,我就找了几个以前认识的大学生。”张军在法庭上说。 第二被告李成说:“献血那天,12个学生只验上5个。我们去要钱,那个公司负责此事的人说,完成12个指标才给钱。后来,我们就被抓了,钱也没要上。” 乌市献血办公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有些单位规定给献血职工很丰厚的补助和休假,但个别职工担心献血对身体有害,不愿献血,单位献血指标的完成就成了问题,同时也存在极个别单位为了完成献血指标,找人顶替的现象。人们还应提高提高献血意识。 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第333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组织卖血罪主要表现在,在组织卖血过程中实施策划、指挥、领导作用,并从中牟利。有偿献血的危害表现在,为了牟利有些地方私设采血点,拉拢甚至强迫卖血者,破坏了正常的献血制度,通过血液传播各种疾病,对公共卫生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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