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钞费于法无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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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20:45 新华网 | ||
“清点零钞要收费”这一新鲜事近日在公众中引起轩然大波,起因则是将于10月1日实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此规定。 笔者认为,数钞是否收费应个别分析。若单纯为顾客数钞票(无论是否为零钞),而没有提供其他服务,或顾客也无其他服务要求,则数钞可收费。因这里数钞银行付出了单纯的劳务,则顾客应支付对价,这也符合等价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如果按照《商业银 一,依法理而言,清点零钞是银行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而附带产生的义务。换言之,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间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 当顾客在银行储蓄时,清点零钞是银行制作储蓄单据的前提条件,当银行与储户签订储蓄合同后,银行的权利则是占有、使用、受益储户的货币,而其义务则是保证存款人可以随时支取存款并给付本息。 银行的附随义务有多种,如,保密义务、告知义务、注意义务等,清点钞票则是附随于主义务的从义务。顾客已将货币的相关权利转让给银行作为义务的对价,则银行不能再以履行从义务为由要求补偿。银行在与顾客签署储蓄合同时必须数钞,否则意思表示难以达成一致,更不能缔结合约。因此,银行一方不能将其必须作为的行为让顾客重复支付对价。 二,从情理上讲,银行也不应让顾客承担成本。银行在办理储蓄等业务时,完全可以仅凭顾客的要求及声明的货币数额来提供相关金融服务,而无需再次数钞。银行之所以要“清点”,既可以说是在核实货币数额,也可以说是出于对顾客的不信任而清点钞票,以免给银行带来损失。这种预防风险的措施理应由受益方———银行,承担劳务成本,而不是顾客。如果要求顾客对怀疑自己无诚信而付出的劳务支付费用,则情理难通。 也许银行会以清点零钞费时、费力、成本高为由来主张其收费的合理性,但是众所周知,成本高低的平衡只是一个相对概念,在单个的储蓄业务中,清点过多的零钞可能会造成高成本、低收益,但是在大额储蓄的业务中,银行得到的却是低成本、高收益。若从“公平”或成本的“绝对平衡”角度出发,银行难道不应对大额储户支付回扣吗? 三,从法律规定角度理解,清点零钞收费违反中国货币基本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也就是说,人民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具有无条件流通和绝对的支付能力。如果顾客不接受点钞收费,银行就可以拒收人民币,则将导致零钞流通被人为地附加了条件,人民币的无条件流通能力将受到冲击。 另外不得不注意的是,零钞清点收费将减少顾客的货币数量。存款或结算的零钞经银行清点后实际数量将因收费而减少,势必导致零钞事实上的贬值,最终使零钞在实际生活中的流通受到人为限制。我们不难想象,如果商家的商品定价都以整数出现,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 此番银监会制订收费办法,不知是否做过综合的法律和经济分析。清点零钞收费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有如此的冲突,对货币秩序有这样的妨害,为何能够得以出台?这究竟是行业利益,还是法定职责使然,那就不得而知了。 如果商业银行认为清点零钞不收费不足以体现“金手指”的价值,不收费则难以降低“高”成本运作。那么笔者建议商业银行不妨开设一项新业务,即专为不识数或数不清钱的顾客单纯数钞,此收费数额可与钞票张数成正比关系。(文/吴俐吴卫明)(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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