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对首例用手机引爆爆炸案作出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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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01:30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杨文学)今年2月16日23时许,罪犯崔来芳、李根和周晓玉三人模仿国外影片中的做法,将位于门头沟区的飞马歌舞厅门前一辆白色捷达车和旁边一辆2020型吉普车引爆。日前,门头沟法院对该起北京首例手机引爆爆炸案作出宣判,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5年。 今年春节期间,因怀疑此前由于争夺非法小煤窑而闹过冲突的飞马歌舞厅经理韩某欺 李根供称,他们是受警匪片中以BP机为引爆装置的启发并运用所学物理知识才想出制作这种爆炸装置的。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来芳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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