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将为1700万传销款归谁定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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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02:30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主任记者 李欣悦 实习生 常青盛)在国家发布停止传销规定的前半个月,大连一公司与锦州广厦百货大楼国大珠宝行签订了承包协议,经营方式为传销、批发、零售,半个月后形势大变。于是该大连公司将锦州广厦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归还总价值1700余万元的财产。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协议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但原告对此不服。昨日,这起涉及金额高达1700余万的承包合同纠纷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995年9月3日,台商周某以大连国大精品行的名义,与锦州广厦百货大楼签订承包协议,共同组成锦州广厦百货大楼国大珠宝行。9月8日,锦州市工商局为广厦珠宝行核发营业执照,经营方式注明是传销、批发、零售。协议签订后,大连国大精品行挂靠在原告日隆公司,成为日隆公司的分支机构。可是,在经营了半个多月后,10月16日,锦州市工商局就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停止传销活动的有关规定,通知广厦珠宝行停止传销活动,限期变更经营方式。但是,广厦珠宝行却未按通知执行,仍然继续发展传销。11月30日,锦州市工商局再次通知,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封存了财产、账目及有关资料,等待处理。此后,周某因涉嫌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期间逃匿。1996年9月,日隆公司状告锦州广厦,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归还1700余万元的财产。锦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日隆公司对周某以其名义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已经予以追认,因此对周某的民事行为及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锦州广厦及广厦珠宝和承包人周某在国家明令禁止发展传销活动后,仍然继续进行传销活动,干扰社会经济秩序,给国家和群众造成了损失,其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不予保护,并且,还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所以,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了原、被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一审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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