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 10月1日开始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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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07:12 新华网 | ||||
18日,酝酿已久的《婚姻登记条例》由国务院正式颁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的名称中“管理”二字正式引退,透视出今后婚姻登记手续将更加简化,环境将更加宽松,登记机关也将以服务为主。 新条例的显著特点是手续大大简化,其中最大的变化是明确规定我国内地居民申请结婚只需持户口本、身份证和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 而在此前关注度很高的特殊患者能否结婚的问题上,新条例依旧明确规定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新条例对登记管理部门的约束更强,如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在登记机关方面,今后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乡镇政府不再是农村地区群众办理结婚登记的惟一机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婚姻法修订起草小组组长杨大文表示,这些变化都将有效避免目前在婚姻登记操作中出现的“搭车收费”、“乱收费”现象。 杨大文教授认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没有提到婚检,并不意味着我国就此取消了婚检制度。我国的法律是一个统一的体系,按照1994年颁布实施的《母婴保健法》,结婚当事人仍应持有婚前医学检查或鉴定证明。即使从当事人及后代的健康考虑,婚前检查也是必要和应该提倡的。(文/马宁)(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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