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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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09:0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于贵华)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除限期全额支付职工应得的工资外,还要支付拖欠工资额25%的经济补偿金;无故克扣职工工资的企业,除限期补足克扣的那部分工资外,还必须按克扣额的1~5倍支付赔偿金……这是辽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今后,企业再无故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将付出沉重代价。 《通知》详细规定,对于那些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全额支付职工应得的工资,此外,企业还要加发拖欠工资额25%的经济补偿金。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不按规定偿还拖欠工资或不签订协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不予核定职工安置费。对于那些克扣职工工资,或者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足克扣或低于的那部分工资外,企业还必须按克扣或低于额的1~5倍支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将实行即时监察,对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给予行政处理和处罚,不履行处理和处罚的,将送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知》还在工资支付的形式、时间、标准等方面作了更加严格和细化的规定。如在工资支付形式上,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应得的劳动报酬;在工资支付时间上,各企业要按照自己单位的规定或与职工约定的发薪时间,支付职工工资,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提前或者顺延;在支付工资标准上,企业要按照与职工约定或集体协商确定的标准来支付工资。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此项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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