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鞭击打致9岁女生受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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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09:05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9岁女生被班主任用教鞭击打致伤后,因班主任终止为其治疗,而将班主任及学校告上法院。昨日,静海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7176元、陪伴费681.60元。 原告学生被告应承担责任 原告诉称:事发当日,因原告与同学离开座位到教室门口看,而被班主任用教鞭击伤头部。伤后治疗期间,因续交押金问题发生争执,被告终止为其治疗,原告被迫出院。出院后,原告又去北京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332元,原告认为该笔医疗费应由被告承担,除此被告还应赔偿其他损失2万余元。 被告教师只碰了原告耳垂 被告教师辩称:由于原告违反课堂纪律,被告便想用教鞭吓唬一下原告,实际上只是碰了原告的耳垂,原告受点小伤而已。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头部受伤与教鞭碰到耳垂没有关系。原告没有转院证明,就到其他医院就医属故意扩大损失,对其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此外,为给原告治病已垫付5800余元,被告对此保留要求返还的权利。 被告学校不应承担损失 被告某小学辩称:事情发生后,学校及县教委调查核实,被告只是用教鞭伤了原告耳垂。学校多次给教师开会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此学校不应承担原告损失。 【法院判决】 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教师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就用教鞭击打原告系违法行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教师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教师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某小学作为被告教师的主管单位,对被告教师的教育措施不到位,致使原告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因原告在校园内受到伤害时尚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某小学对其负有一定的监护职责,故被告某小学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二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对原告所主张的去京治疗医疗费予以支持,其他请求因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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