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杂志:被害人需要上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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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09:27 《法律与生活》杂志 | ||||
本刊记者 王健 【提要】被告人一旦进入监狱,就成了国家的责任--管吃住、免费教育、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有的甚至出狱还给安排工作;无辜的被害人却常常连犯罪中遭受的损失都"找"不回来,要自己忍受身体的残疾、心灵的创伤和经济上的困境。问题的出路在哪里? 一项来自官方的犯罪统计表明,近年来,全国每年发生大约200万起刑事犯罪案件。以每起犯罪案件一个受害人计算,每年就有200万人受到不同程度的犯罪侵害。而实际上的受害人数远不止于此。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为被害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好的条件。然而,在刑事司法中,由于缺乏具体实现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途径,被害人的需要同法律规定"打架"的事情仍然接连不断地发生。 数量如此可观的被害人使我们不得不关注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被害人的需要和法律规定的巨大落差,更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谁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些国家对犯罪被害人保护有完善的法律规定,这些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或许会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为此,《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采访了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郭建安。 被害人有权上诉 犯罪被害人学是郭建安研究员长期研究的课题之一,他曾于1994年和1997年先后两次主持过联合国在中国进行的犯罪被害人调查。这位国内被害人学的权威告诉记者:在英美法系国家,在侦查、起诉、审判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被害人始终处于证人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注重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可见一斑。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被害人权益保护所采取的措施,同样有力地体现了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发言权。如美国的《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规定,检察官提交给联邦法院的调查报告必须包括一份"被害人状态的陈述",从被害人的观点描述犯罪及其结果,使法官在定罪量刑过程中能够注意到被害人所遭受的社会、经济、生理和心理损害。而在澳大利亚,准备被害人影响陈述更是变成了警方的一项职责。 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害人的地位一般介于证人和当事人之间更加接近于当事人。大多数国家都赋予了被害人起诉权,使被害人成为刑事司法的积极参与者。一些国家则限定被害人只能对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轻微刑事案件起诉。瑞典等国家则规定,如果检察机关拒绝指控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具有辅助起诉权。 两大法系的共同点是,绝大多数国家都赋予了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权。 被害人的"知情权" 在我国,一种见惯不怪的现象是,整个刑事司法活动始终处于"保密"状态。案件进展到什么程度,案件结果怎么样,被害人往往一无所知。 郭建安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被害人对刑事司法活动有"知情权"。被告人释放后的住所、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的进展及相应结果,甚至对犯罪人执行阶段的假释以及转监等,凡是有可能对被害人权益产生影响的信息,被害人都有权获得。如德国的《被害人保护法》规定,被害人有获得关于参与诉讼的信息的权利。被害人有权要求得知刑事审判程序的结果。 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暴力犯罪、性犯罪的被害人,在犯罪发生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处于惊恐和紧张状态,害怕受到报复打击。然而,我国刑事司法程序却不能为之提供司法保护。尤其是被害人在审判中出庭作证时,面对被告人,更是诚惶诚恐。 郭建安描述了他在日本旁听一起刑事案件时所看到的情景。法庭上,被害人出庭作证时,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隔着一道黑纱。被告人只能听到被害人的声音,而无法看到被害人的面孔。这种做法有效地防止了被告人认出被害人,对其进行打击报复。一些国家还使用电子证据,来保护被害人。德国则采用了另外一种模式,《被害人保护法》规定,在询问证人期间,特别是对证人具有即刻的危险时,则询问有可能在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特定的被害人,如性攻击犯罪、儿童虐待犯罪的被害人显然因此受益。 一些国家还对被害人的个人生活方面所受到的损害进行了保护。如澳大利亚对性犯罪被害人专门作了保护性规定:在强奸案中,只有当被害人的以往的性生活史直接涉及到指控,且根据特定案件的所有情况认为使用该证据是正当的,才允许就有关被害人以往的性生活史进行提问。 谁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对被害人给予不同形式和不同来源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是许多国家保护被害人的一个非常普遍的潮流。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为此设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多采用一次性赔偿原则,如果被害人经济上困难,则予以减免。结果是,一些暴力犯罪,如毁容、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由于犯罪所遭受的损害无法得到弥补,面临被害后果进一步加重的可能。 郭建安说,在以经济赔偿方式平复被害人方面,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刑罚处罚的方式。在欧洲,包括英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非常强调对赔偿令的使用。英国《刑事司法法案》规定,如果一名被害人蒙受了损失,但法庭不适用赔偿令,那么,法庭必须说明理由。赔偿令的使用,使被害人免受了潜在的损失。美国的《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同样规定,法院应当独立地对犯罪人课以补偿被害人的刑罚处罚。 郭建安表示,尽管围绕着被害人的保护,世界各国都采取了自认为比较符合实际的立法,但是,始终没有哪一个国家敢说自己做得最好。在保障被害人权益方面,我国要走的路显然还很远。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8月下) 《法律与生活》杂志独家提供新浪网,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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