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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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09:42 石家庄日报 | ||
孙英明李忠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省建设厅了解到,我省《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随意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按照新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在施工中发生重大变更的,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对于重要工序、部位,应采取旁站式进行工程监理。 新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依法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有关规定出具假检测报告的,一经查实,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颁发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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