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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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09:56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婚姻登记机关多收费要退还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要受到行政处分外,还要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当事人。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但这个收费标准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涉“外”婚姻省级登记 从10月1日起,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还对涉“外”婚姻的非内地居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于港、澳、台居民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单身”证明(无配偶证明)和“非近亲”证明;对于华侨要求出具有效护照以及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单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单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也同样有效;而对于外国人,则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关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单身”证明,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单独出具的“单身”证明也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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