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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变脸”(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11:07 长沙晚报
  婚姻登记条例的“变脸”,折射出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更让无数相恋的男女感受到了严肃的法规后面蕴涵的浓浓人情。

  施行时间 2003年10月1日起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7号国务院令,《婚姻登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婚姻登记条例》分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罚则、附则等共六章二十二条。

  单位证明 结婚不再需要

  在新颁布的条例中,最大的变化是明确规定我国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另外再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俗称的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而以前一直延续的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体检证明等其他手续,通通减免。

  离婚也不需要

  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忍受找人开证明的尴尬。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就意味着离婚当事人不需要再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无效婚姻 五种情况不予登记

  条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结婚。这意味着患有某些“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仍可能拿不到结婚证。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其他四项不予登记的条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有关专家指出,新条例对婚检不再做硬性规定,婚姻登记时结婚的决定权将更多地掌握在结婚双方的手中。一般情况下,在现实生活中,无论男女方一旦发现对方有一些难以治愈的特殊疾病,如:麻风病、癫痫、精神分裂等,对于是否结婚都会持慎重态度,一般都会自然终止“谈婚论嫁”。对于一方隐瞒疾病而让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自己结婚的,即使结了婚也将被宣布无效。

  同居 再次明确不受法律保护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再次明确传递一个强烈的讯号: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将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单位“土政策”必须撤销

  尽管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当前某些地区、某些部门仍以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证低生育水平为由,制定了一些与婚姻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结婚年龄限制政策,如擅自提高结婚年龄,规定男25岁女23岁始得结婚;某些系统和行业也以种种理由限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公民办理结婚登记。一些地方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现象有禁不止,如婚检乱收费,办理婚姻登记时需要交纳计划生育押金和户口迁移保证金等,使得群众不堪重负,无力结婚。

  这些“土政策”都与新修订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相违背,必须尽快废止,否则就谈不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婚前检查 不做硬性规定

  原有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实行婚检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检查证明。在婚检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目前不宜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那样既流于形式,又增加群众负担。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

  登记机关 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

  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在我国,城市居民到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农村地区群众结婚要找乡政府已是通行半个多世纪的惯常做法。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登记机关分散、不归口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如由于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没有直接管理权,对于不符合法定婚龄就登记等一些违法登记难以治理,同时,一些乡镇政府常以婚姻登记为关卡,婚姻登记经常成为搭车收费的“肥肉”。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了归口统一管理登记的原则。这意味着,今后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乡镇政府不再是农村地区群众办理结婚登记的惟一机关。

  收费 多收要处罚有关责任人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要受到行政处分外,还要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当事人。

  按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任何“搭车收费”都是不允许的。此外,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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