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公民权利的回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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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1:36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杨耕身来源: 南方都市报 备受关注的《婚姻登记条例》18日正式颁布,并将于10月l日起正式实施。对于条例修改过程中引起广泛争议的几个焦点问题,即结婚登记是否取消单位介绍信;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人是否可以结婚;婚检是否取消三个方面,新条例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如取消单位介绍信、尊重不宜结婚者的结婚权利,婚前检查变过去的强制为自愿。(详见本报8月19日A 新华社当天播发的消息说:婚姻登记条例的“变脸”,折射出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更让无数相恋的男女感受到了严肃的法规后面蕴涵的浓浓人情。 婚姻登记条例“变脸”了,好事不必再无谓地多磨了,这也许的确让人感到了“浓浓人情”。但是,作为一项法规的修订实施,仅仅是“送人情”?恐怕不是。作为公民权利,原本就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一种天赋,而不应来自于“送人情”。因此,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实则是公民权利的一次回归,是让公民正当的结婚权利从单位、社会赋权回归到公民自己手上,让它更像是公民自己的事儿,使公民自己能说了算。 当然,即便是“人情”,大约也是不得不“送”的。一方面因为旧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在事实上造成了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另一方面,其曾经合理存在的价值也形同虚设。旧条例的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整顿社会婚恋秩序,便于稳定社会人口和进行婚育管理。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我国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先前的作用也在各种新情况面前不断被削弱,那种企图依靠一纸“单位证明”来阻止假结婚、假离婚或重婚个案的想法已变得越来越不切实际。 所以,以新条例取代旧条例,以“权利本位”取代“义务本位”,更重大的意义在于将属于公民的权利还给公民,这要比仅仅是“送人情”的意义大得多,也现实得多。摘编自《南方都市报》8月19日文/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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