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插手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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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1:36 京华时报 | ||
作者: 鄢烈山来源: 中国青年报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审查,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撤销其正省级职级待遇。(详见本报8月10日08版) 这个处分决定书的第一条说:“程维高在担任河北省主要领导期间,插手行政事务,为他人和其子程慕阳牟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这句话隐含的大前提是,他不应当“插手行政事务”。这个预设的观点与时下不少领导干部的观念与认识是很不相同的,值得认真体味。 省委书记可以干预行政事务吗?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不可以的。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地方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按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地方党委对地方重大的行政事项拥有决策建议权。但是,一、行政事项与行政事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党委管大方向、大事,不应插手具体事务;二、即使有关键或典型意义的“事务”,党委要干预要抓住苗头纠偏,也不等于党委书记个人可以越俎代庖。 那么省长能“插手行政事务”吗?省长也不应该。现代政府的结构是有层制的,上下级政府之间各有权限范围,同级领导干部各有分工负责范围,领导集体或行政首长决策之后由分管者去办,职权明确责任才有着落,才能考核绩效。省长不能代替市长、县长、厅长行政,更不能直接插手某块地皮、某项工程、某笔生意。 程维高可以说是权力私有化、商品化、家长化倾向的一个新典型。这与他“位高权重”到了缺少制约的地步有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建立在对权力高度集中认同的观念基础上。这个基础,在文化层面上是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在制度层面上,就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集权管理方式转型到尊重市场规律、实行服务行政的模式还远未完成;在发展方针上,就是只重经济指标而忽略社会协调进步,不少官员以为只要把经济建设搞上去了就可以一俊遮百丑,个人捞点不算什么。我想,正是这一切的“合力”,为程维高们将公权“三化”提供了社会条件。只有着力改良这样的社会土壤,才不会出下一个程维高。摘编自《中国青年报》8月15日文/鄢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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