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烟业户告赢烟草专卖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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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1:50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主任记者 李欣悦)昨日,一起卖烟业户状告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案件经于洪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撤消于洪区烟草专卖局2002年7月2日作出的烟专(于)处字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返还所罚原告7000元的罚款及所扣押的630余条卷烟。 去年6月26日,沈阳市烟草专卖局于洪分局接电话举报,反映在铁西区卫工街六马路库房内存有大量非法渠道的卷烟。于洪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来到举报地点后,发现在库房内 遭到处罚的于某认为于洪区烟草专卖局的行为严重违法,于2003年1月20日向于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3年2月20日、6月18日,于洪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的行为虽属违法,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管辖,因原告违法行为发生地并不属被告管辖,因此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且原告违规批发无有效证据佐证。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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