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话今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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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1:51 山西日报 | ||
据新华社南宁8月19日电(记者邓苏勇)婚姻登记作为法定结婚、离婚手续,与中国普通老百姓紧密相连,折射出时代大变迁。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在中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 20世纪50年代中期结婚的李三台回忆说,当时对婚姻登记的要求并不高。在城市,拿到单位开出的结婚介绍信就行;而在农村,则根本没有什么结婚介绍信,只要男女到场同意即可。 到了“文化大革命”,想结婚就没有那么容易了。许多青年男女因为“家庭成份不好”,最终没有拿到梦寐以求的结婚证,也使本该美满的姻缘成为了永远的痛。柳州市民老方今年58岁,年轻时与一位军队干部的女儿恋爱。在那个特殊的年代,男女婚前的政治审查非常严格。作为“黑五类子女”的老方与“根正苗红”的女朋友都未能拿到单位的介绍信,两人不得不痛苦地分手。 “文革”过后,婚姻登记和其他工作一样,恢复正常。但随着形势的发展,1994年2月实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暴露出许多不足。按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要带齐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婚前体检合格证明才能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但这些证明除户口本、身份证之外,都是需要别人或单位来给自己“证明”,十分不便。 而离婚手续也十分复杂。如协议离婚,除了出具结婚证明、离婚理由等一大堆证明材料之外,还有单位或居委会调解证明。“离婚要开证明,这不是让所有的人都知道吗?”去年离婚的程伟华对此仍然心有余悸,“太让人难堪了”。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离婚登记也进行了人性化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只须出具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不再要求单位或居委会开调解证明。这可以保住离婚双方的最后一点隐私。 “旧的婚姻登记制度确实存在着一些不适宜的地方,这是新《条例》出台的关键所在。而节约成本以及以保护公民隐私为宗旨的人性化管理则是重要原因。”厦门大学婚姻法专家、博士生导师蒋月教授说。 (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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