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四项政策扶持农信社改革 山东等8省市为首批试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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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4:43 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19日电(记者张建平)国家出台四项政策扶持8个省市率先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 这四项扶持政策分别是:对亏损农村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具体办法是,由财政部核定1994年至1997年期间农村信用社实付保值贴补息数额,由国家财政分期予以拨补; 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可采取两种方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一是由人民银行安排一部分专项再贷款,专项再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减半确定,期限根据试点地区情况,可分为3年、5年和8年。专项再贷款由省级政府统借统还;二是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票据期限两年,按适当利率分年付息。这些票据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可有条件提前兑付。这两种方式由试点地区和农村信用社选择; 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倍至2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上浮(不超过1.2倍),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据新华社北京8月19日电(记者 张建平)备受关注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将在8个省市率先试点。 这8个省市分别是: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 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19日介绍,改革试点将重点解决好两个问题: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全国3万多家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工作将逐步由国家银行监管机构交由省级人民政府,试点省市将在年内完成这项工作。农村信用社管理权限下放后,省级人民政府将依法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对农村信用社实施间接的宏观管理,不得直接干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不得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国家银行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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