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话今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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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7:20 湖北日报 | ||
婚姻登记作为法定结婚、离婚手续,与中国普通老百姓紧密相连,折射出时代大变迁。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在中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 20世纪50年代中期结婚的李三台回忆说,当时对婚姻登记的要求并不高。在城市,拿 到了“文化大革命”,想结婚就没有那么容易了。许多青年男女因为“家庭成份不好”,最终没有拿到梦寐以求的结婚证,也使本该美满的姻缘成为了永远的痛。柳州市民老方今年58岁,年轻时与一位军队干部的女儿恋爱。在那个特殊的年代,男女婚前的政治审查非常严格。作为“黑五类子女”的老方与“根正苗红”的女朋友都未能拿到单位的介绍信,两人不得不痛苦地分手。 “文革”过后,婚姻登记和其他工作一样,恢复正常。这时,结婚证发展成为一式两份的红色小本。结婚证里,除了男女双方的姓名、年龄外,还有夫妻两人的合影。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1994年2月实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暴露出许多不足。按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要带齐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婚前体检合格证明才能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但这些证明除户口本、身份证之外,都是需要别人或单位来给自己“证明”,十分不便。 而离婚手续也十分复杂。如协议离婚,除了出具结婚证明、离婚理由等一大堆证明材料之外,还有单位或居委会调解证明。“离婚要开证明,这不是让所有的人都知道吗?”去年离婚的程伟华对此仍然心有余悸。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离婚登记也进行了人性化规定。不再要求单位或居委会开调解证明。这可以保住离婚双方的最后一点隐私。 在柳州工作的律师冯鲜祥对记者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人为本,是文明与进步的体现。” (据新华社南宁8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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