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说话也属家庭暴力? 警惕法律完美主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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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7:57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
窦兆勇 由北京市妇联和首都法学界专家联合进行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策研究》已完成。家庭暴力,是近年来的热点话题,我基本认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中提出的家庭暴力概念:家庭暴力不单指肉体上的,还包括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的精神、语言、行为或者性方面的虐待或威胁,不仅是夫妻之间,也包括家长和子女。但将“夫妻双方长期不说话 在某些媒体的相关报道中,标题为“丈夫长期不与妻子说话就是家庭暴力”,我想问:如何界定这种夫妻之间的交流“冷战”就是“丈夫长期不与妻子说话”而不是“妻子长期不与丈夫说话”呢?两者之间的主体与客体如何区分? 我觉得,类似于将“夫妻双方长期不说话”界定为家庭暴力的思维和说法,隐隐中有一种法律完美主义的倾向在其中。有些时候,我们似乎将法律的边界无限化了,在某些纯属私人领域或者情感领域的事务中法律是否应当涉足?我看应当是慎之又慎的事情。关于这一点,在以往《婚姻法》中,有言论称应将“第三者插足”视同违法行为的现象中就有所显露。 是的,知识分子(法学家也是知识分子)对理想的追求是因为对现实的不满。其之作为理想主义者,是由于不仅感到了生活的缺陷,并且意欲使之改变进而抵达完善。问题是,知识分子为什么认为在有缺陷的世界之外,还有一个完善的世界?这个意念中的世界并未现形,知识分子何以执着地相信?再者,这个完善的世界,它自身所成立的根据是什么?如果不是出于虚妄,是否能够从知识学的角度予以指明? 现在,我们正越来越多地谈论“法治”,法律的地位也越来越变得重要,但法律仍然只不过是调剂社会关系的某项功能而已,除了法律之外,道德、理想、社会契约也是人类自我调剂行为的方式。 法律完美主义的缺陷正在于此:它试图把千丝万缕、纠葛不清的各类社会事务都用一条条刚性的法律条文予以界定,而众所周知,法律只有两个答案:“是”或者“不是”,但社会关系往往是复杂的、柔性的,它也许会存在N种答案。如果把法律当作一切社会事务(不管它是公共范畴还是私人范畴)的主宰,那么它就具有了某种居高临下的优势,这种优势很容易转化成一种权力的过度集中。 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批判作为目的论的理想主义,是罗素曾经做过的工作。我很认同罗素对理想主义始作俑者柏拉图的态度:“我想要理解他,但对他却很少敬意,就好像他是一个现代的英国人或美国人而在宣传着极权主义那样。”任何一种权力,都是受限制而“范围有限的”,法律也并不能例外。 所以,我个人认为,当操作那些条件不成熟(我估计也很难成熟)、或者纯属于道德范畴的社会事务时,法律家们应保持一种审慎而冷静的态度,不要轻易地将某种立场变成法律的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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