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墨官司”和解余秋雨放弃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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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8:34 每日新报 | ||
《东方早报》供本报专稿余秋雨控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古远清教授名誉侵权案历时一年多反复后,于本月18日落下帷幕:双方在上海握手言和。 18日上午,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许伟基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古远清分别在2001年第4期《南方文坛》、2000年3月21日《文艺报》、2001年第1期《鲁迅研究月刊》、2001年第2期《文学自由谈》和2001年第2期《学术界》上发表其撰写的《弄巧反拙欲盖弥彰》、《论余秋雨现在还不能“忏悔”》、《余秋雨与“石一歌”》、《“花城”出了一本什么样的传记》和《文化名人传记也要打假》五篇文章,其中关于原告余秋雨涉及《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的有关内容与事实不符,特向原告表示歉意;二、原告余秋雨自愿放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古远清负担;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日上午,余秋雨和古远清在调解书上签字后,当面握手言和。 2002年7月余秋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台港文学研究所所长古远清“名誉侵权”。他诉称:近两年来古远清一再“捏造事实”,多次公开发表文章“恶意中伤”和“诽谤”、“污蔑”他于上世纪60年代末参加了“上海市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等,并认为古远清在《文艺报》2000年3月21日发表的《论余秋雨现在还不能“忏悔”》使用了污蔑原告的“狡猾”一词,要求古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并在公共媒体刊登启事道歉,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经济损失6万元。这枚重磅炸弹冲击着整个文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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