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被判行政不作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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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8:54 南方都市报 | ||
社保局被判行政不作为 一“老深圳”漏交7年养老保险,申请补办被拒遂诉至法院 本报讯(记者傅剑锋)来深打工已近10年的陈某发现所在单位漏交了7年的养老保险,遂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社保局)要求补交却被拒绝。于是,陈某选择了“民告官 【官司起因】 社保局称超时拒绝补办 现年60岁的原告陈某诉称,他1982年5月来深圳,1984年7月1日至今在深圳永丰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做电工。1992年8月以后,深圳开始建立个人保险档案。到退休时他发现:他的社会保险不知何故漏交了7年。陈某将此事告知公司领导,单位同意给予补交。 2002年9月26日,陈某向社保局申请补交养老保险金。2002年11月30日,社保局给陈某的复函称,其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对他的申请不予支持。陈某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今年2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决定。陈某不服,遂诉至福田法院。 【法院判决】 30日内为其补办养老保险 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补交审请仅是社保局该不该接受企业为陈某补足漏交的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而陈某所在企业已为陈某办理了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只是因不慎漏交了部分养老保险费,发现后向社保局申请补交,社保局理应接受,社保局可根据相关规定要求陈某交利息或滞纳金。因此,陈某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而社保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不同意陈某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复函,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不接受补交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也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社保局应在一定的期限内接受原告及其所在企业办理补交手续。 为此福田法院撤销了社保局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社保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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